核心规则 · 简体中文 当前生效 · 2026-10-16 起
来源更新: 2026-10-10 关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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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1.b. 如果在法术或技能结算时,该组目标不再整体满足目标选取的限制条件,则该法术或技能的控制者必须从初始目标中选择一个满足目标选取要求的合法子集合,并让该法术或技能对其施加效果。举例:一名玩家打出了 “妖异狐火 ”法术,其部分效果为“摧毁一处战场中任意数量的单位,这些单位总计战力不得高于 4”。该玩家在同一战场上选择了四个 1[M]的随从指示物。作为反应,另一名玩家让其中两名随从获得 +1[M],因此这些随从的战力变为 1、1、2和 2。然后 “妖异狐火 ”进行结算。由于这些随从的总计战力不再低于 4或以下,因此 “妖异狐火 ”的控制者必须从初始目标中选择一个合法子集合来对其施加效果。该效果可以选择摧毁两名 2[M]随从,或者摧毁两名 1[M]随从外加一名 2[M]随从。被选中的单位即为 “妖异狐火 ”的剩余合法目标。该玩家无法选择要让 “妖异狐火 ”去影响在同一战场上但最初未被选为目标的单位。不过,如果最初被选为目标的单位虽然在 “妖异狐火 ”结算之前就离开了所选战场,但只要这些单位最终都位于同一处战场之上,该玩家仍能选择对这些单位施加影响。